为确保食品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及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等的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食堂(餐厅)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,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。从业人员经体检无法取得健康证明的,必须辞退或从中心调离。
二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甲型病毒性肝炎、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,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,食堂(餐厅)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。
三、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、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管理员报告,不得隐瞒。
四、建立食堂(餐厅)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。食堂(餐厅)食品安全监管员每日应对上岗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查、询问,做到及时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,有晨检记录。食堂(餐厅)从业人员有发热、腹泻、皮肤伤口或感染、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,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,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
五、食堂(餐厅)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,头发不得外露。专间工作(包括售饭窗口)操作人员应戴口罩,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。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。
六、食堂(餐厅)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,做到勤洗手、剪指甲,勤理发、洗澡,勤换衣帽等。不留长指甲、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。操作前应洗净手部,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,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。
七、个人餐具、水杯集中存放,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。严禁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、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。
八、食堂(餐厅)从业人员(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)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,合格后方能上岗。食堂(餐厅)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,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,增强卫生、安全法律意识。